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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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闲聊|和大家扒一扒那些税筹的套路(十五)——税收策划的坑:“表里不一”,业务模式变换光靠“嘴炮”
发布时间:2024-06-21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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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闲聊时间!
前面,老戴和大家闲聊了两个税收策划实务中的坑——“顾此失彼”和“张冠李戴”。
本期,老戴就和大家分享税收策划实务中的第三个坑——“表里不一”。
在前面老戴闲聊“转字诀”套路时,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老戴给大家举个两个很相似的例子,就是典型的某宝模式和某东自营的对比?
老戴给大家分析的结论是,虽然两个模式从资金流和物流的角度看,都非常相似。但是,由于两个模式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不相同,所以,无论在确认收入的金额,或者适用的增值税税目都有所不同。
实务中,一些希望打造成平台的企业,很多都希望走某宝的模式,即仅按收取的服务费部分确认收入和申报纳税。但是,却不注重业务交易的各项细节,导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某东自营的模式,而补缴税款。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真实的稽查案例。
案例 某在线餐饮管理平台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目前线上餐饮商户超过1,000家(以下简称“商户”),消费者可以在该平台上订餐。该餐平台的收款模式是:消费者在平台上订餐,直接付款到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到款项后扣除10%作为平台管理费后,把剩下的90%款项支付给各商户。
2017年,税务稽查局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经检查甲公司的会计账簿资料、凭证、开具的发票明细与进项发票明细、与商户签订的合同等资料。发现存在如下情况:
1、甲公司与“进驻”商户签订的合同中仅罗列了服务项目,但未在合同中对收取的款项性质进行明确的划分,未明确代收代付的部分,与服务费的部分。仅简单约定收取的款项扣除10%的服务费后余款转账到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当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时,如果商户不开具发票,甲公司会代商户开具发票给消费者,税费由商户承担。
相信大家看过老戴闲聊的“转字诀”文章的都知道,老戴曾经在文章中介绍过,某宝类的“撮合交易平台”与某东自营类的在线销售平台的最关键差别就在于,某宝类的平台,其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是“进驻”商户,基于这个逻辑,向消费者开具提供服务或者销售商品发票的义务,是应该由“进驻”商户履行的。
而上述案例中的甲公司,其虽然希望并声称公司属于“撮合交易平台”,且会计和税务处理均按此执行,但是,在最关键的向客户开具餐饮服务发票的义务上,却处理得非常混乱。
2016年甲公司共收到平台订餐款项共计8,000万元,其中7,200万元公司已支付给各商户,800万元为公司收取的10%的平台管理费。甲公司仅就800万元确认了销售收入并缴纳了增值税。基于上述发现的情况,税务稽查局认定甲公司2016年度,应计入销售收入的金额为8,000万元,要求将7,200万元补记入公司的销售收入,补缴2016年增值税额470万元,并处以罚款和滞纳金260万元。
上述案例中的甲公司,其实就是踩了“表里不一”的坑了。甲公司之所以踩坑,是因为没有搞清楚“撮合交易”服务模式和“自营销售”模式的关键差异,导致公司的业务运营模式与其希望达到的模式不一致。
因此,在实务中,为了确保我们希望达到的业务模式不存在争议,或者即使存在税企争议时,能有足够的材料和证据去说服税务机关,我们应关注业务的各项细节以及留存足够证明的证据材料。下面,老戴给出一些简单的建议,实务中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保留更具体和详尽的资料。
注重合同形式。业务模式是一个运行的过程,由于税务机关一般是事后监督,因此,要保留足够的资料来证明运行过程,其中最能体现业务模式的资料之一,就是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纳税人在业务中的权利义务,承担的角色和责任,与合同相对方的法律关系,资金往来的性质,以及发票开具的责任等。
规范发票开具。如何开具发票,向谁开具发票,开具什么类目的发票,开票金额等,均应按照业务的经济和法律实质来确定。坚决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保留业务过程和成果资料。为了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应保留能反映业务过程和成果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收发货凭证、收付款凭据、咨询服务报告、撮合交易情况、提供服务人员的服务痕迹等。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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