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戴闲聊|和大家扒一扒那些税筹的套路(十七)——税收策划的坑:“鱼目混珠”,真假业务相混淆
上期,老戴就和大家闲聊了一个税收策划实务的天坑——“用力过猛”。很多纳税人在进行策划时,会只考虑尽可能的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而少缴税款,导致实施了过于激进的税收筹划,最终极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或者虚开发票。
那么本期,老戴和大家闲聊的这个坑,其实是“用力过猛”的一个变种,就是“鱼目混珠”。
所谓的“鱼目混珠”,就是将真实发生的业务和虚假的业务混淆在同一个策划方案内,以达到更高的所谓“节税”效果的做法。
案例 甲公司是生产销售工业机器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15%,非小型微利企业。甲公司大部分的采购业务,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周转材料等,均能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用于税前扣除,但同时也存在少量零星的五金小配件等的采购业务,无法取得发票和收款凭据,该类业务每月的发生额大约为2万元人民币。
我们知道,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的规定,由于上述零星的五金小配件采购业务,属于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在甲公司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或收款凭据(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情形下,该类采购支出是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在甲公司所在的城市,某些区县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了支持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和简化对其的税收征管,对于每月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可以对其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1.5%。
甲公司为了解决上述“无票支出”的业务,与负责零星采购的采购人员协商并达成了如下的共识:
原甲公司负责零星采购业务的采购员张三自愿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对解除劳动关系作出一定的补偿,张三在上述区县设立个体工商户A,A与甲公司签订五金小配件采购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A采购每月所需的五金小配件,A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张三在甲公司的原工资为每月1万元,因此甲公司向A采购上述每月所需的五金小配件的金额大约为3万元,即张三原取得的工资1万元体现为A的经营利润。同时,由于张三现在已经不是甲公司的员工,因此其可以利用自身掌握的五金小配件供货资源,向甲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需要的公司销售货物。假设每月A向甲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实现销售货物金额为2万元。
上述甲公司的解决方案,显然就是运用了“转字诀”(由原来与张三的雇佣劳动关系转换为与张三设立的个体户A的战略合作关系)和“隔字诀”(在原来小配件供应商与甲公司之间,运用个体户A作为隔断)的筹划套路。如果仅仅止于上述方案的操作,那么甲公司的解决方案确实能较为合理和有效的解决了“无票支出”的痛点问题。甲公司每月能取得A开具的普票3万元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A该部分业务的税费成本仅为450元(30000×1.5%,免征增值税),A与其他公司的业务的税费成本为300元(20000×1.5%,免征增值税)。
然而,如果甲公司动了歪心思,其发现A每月的增值税销售额是5万元左右,而当地是对每月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均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经营所得的个税,因此,甲公司希望充分利用这个政策空间,来为自己进行“节税筹划”。于是和张三协商,通过虚增采购规模或者虚增采购单价的方式,让A每月充分运用“富余”的销售额为甲公司多开具金额约5万元的发票。此时,甲公司每年可以“节约”企业所得税支出约90000元(50000×12×15%),A每年增加税费成本9000元(50000×12×1.5%),上述“节税收益”81000元,甲公司与张三平分。
那么,上述的操作,虚增的业务部分,就属于典型的通过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了。甲公司如果真的动了这种歪心思并且实施了操作,就是把真实业务和虚构业务混淆在一起,以期达到更高的所谓“节税”效果,妥妥的踩了“鱼目混珠”的坑。
老戴在这里向大家温馨提示,千万不要有一种“由于业务是真假混淆,所以没那么容易被发现”的侥幸心理。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合法合规进行税收策划才是长久生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