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戴闲聊|和大家扒一扒那些税筹的套路(十一)——剪不断理还乱,“分隔”或许更理想
前面和大家分享了几个税筹套路:“拆字决”、“待字诀”和“转字诀”。
本期,老戴和各位税友分享另一个税筹的套路——“隔字诀”。
何谓“隔”?“隔”就是在两个相连的主体中间加入一个新主体,用于分开原本相连的主体。
当然是因为本身两者不那么“和谐”,不那么“好端端”嘛。
案例 Y公司是一家经营产业园区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其主营业务是开发产业园,然后对外出租给客户,收取租金。为了符合产业园区报建时的规划,园区中必须有一定的绿化面积。Y公司每年为绿化事项,会支出大约300万元左右(含增值税)的绿化植物采购支出,包括一些绿化用树木、花卉等植物。经查阅Y公司的会计账簿资料,发现该部分绿化植物,是Y公司跟当地的几家苗木场采购的,根据收取的发票反应,该几家苗木场均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开具的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显示适用1%的征收率。
相信有关注并阅读过老戴的文章的税友,但记得有这样一个有关农产品采购的政策。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如果Y公司能取得几家小规模纳税人的苗木场开具的,依照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则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Y公司现在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所以没享受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损失了部分税务现金流收益。
假设按300万元的含增值税采购金额不变,如果取得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Y公司可以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300÷(1+3%)×9%=26万元(增值税精确到元位,下同),即将来可少缴增值税26万元,因少缴增值税而可少缴的附加税费26×12%=3万元,当然了,由于部分的采购成本计入了进项税额以及少缴了税前可扣除的附加税费,因此,会多缴企业所得税(26+3)×25%=7万元。总计在含增值税采购金额不变的前提下,会有22万元的税务现金流节约。其他税费忽略。
当然了,由于苗木场原来是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的,如果要求其按3%征收率开具专票,其增加了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的负担,正常的市场供应商是不会愿意保持原含增值税价格不变的,应该会涨价一定程度(即俗称的“加税点”)。Y公司可以根据苗木场“加税点”后的价格,测算一下究竟是否还有得益,再确定是否选择要求其开具3%的专票。
老戴也是这样向Y公司提出建议的。然而,Y公司反馈的情形时,与苗木场协商后,苗木场表示,开具3%的专票可以,但必须加税点10%。即Y公司要支付330万元的含税采购价款才能取得符合条件的专票。取得专票后,Y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330÷(1+3%)×9%=29万元,因少缴增值税而可少缴的附加税费29×12%=3.5万元,当然了,由于部分的采购成本计入了进项税额以及少缴了税前可扣除的附加税费,因此,会多缴企业所得税(29+3.5)×25%=8万元,总计获得24.5万元的税务现金流节约,但付出的代价是多支出30万元采购价款,总体算下来还是亏了。当然不能答应对吧。至于苗木场为啥要加税点那么高,Y公司表示不清楚,但无法与对方协商降低所加的税点。
然而,Y公司表示老戴分享的上述政策非常好,是否还有其他方法能在不增加太多代价的基础上享受。
其实,最简单的方法是什么?换一批绿化植物供应商就得了呗对吧,可以在市场上另找一批小规模纳税人的苗木场,愿意开具3%的专票的,而含税采购价格不会涨得太厉害,就OK啦。但事实是,真要找到符合那么多条件的苗木场,一时半会也不容易对吧。
既然Y公司与苗木场之间存在了“不和谐”的声音,那么想办法“隔断”它们就得了嘛。
老戴给Y公司建议,Y公司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用于采购绿化植物的L公司,L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L公司先向几家苗木场采购绿化植物,并让苗木场按原来模式开具普票即可。对于苗木场来说,卖给谁都是卖,又不用改为开具3%的专票,因此,不需要“加税点”。Y公司与L公司之间,可以约定货款也是交货付款,不设置账期,这样,L公司其实真正承担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很低,因此,向Y公司出售绿化植物所获取的利润率可以相对较低,假设按采购价款加成6%的利润后转售给Y公司。即L公司每年平均采购支出为300万元,每年含税销售收入为318万元(300×106%)。
Y公司向L公司采购绿化植物,支付含税价款318万元,取得3%专票。Y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318÷(1+3%)×9%=28万元,因少缴增值税而可少缴的附加税费28×12%=3.4万元,当然了,由于部分的采购成本计入了进项税额以及少缴了税前可扣除的附加税费,因此,会多缴企业所得税(28+3.4)×25%=7.9万元,总计获得23.5万元的税务现金流节约。
这时候可能有税友会问,这次为什么不需要考虑多支付的18万元采购价款呢?因为多支付的18万元,是支付给L公司的呀,L公司属于跟Y公司有关联的公司,只需考虑L公司因为在中间做“隔断”而产生的税费对吧。
根据上述数据,L公司每年的税费为:增值税318÷(1+3%)×3%=9万元,附加税费9×6%(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0.5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18÷(1+3%)-300-0.54=8万元,L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因此2027年12月31日前,每年企业所得税为8×5%=0.4万元。合计L公司的税费约10万元。
也就是说,综合下来,Y公司一方,通过“隔字诀”,每年可以获得13.5万元的税务现金流节约。
“隔字诀”用于企业的采购端相对来说会更容易落地实施,因为毕竟对于供应商来说,产品卖给谁不是卖,只要价格、条款等不变,换一个签约客户也无妨对吧。但是,如果用在销售端,可能存在客户未必能轻易更新供应商的情形。例如,如果客户是国企,一般来说,国企选择供应商都有一定的供应商入库流程,换了一个主体,可能得重新走流程,甚至通常还未必能通过。因此,在销售端应慎重运用“隔字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