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戴闲聊|和大家扒一扒那些税筹的套路(十四)——税收策划的坑:“张冠李戴”,不清楚政策的适用范围
上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税收策划的一个大坑——“顾此失彼”。在很多实务操作中,税友们可能只关注了其中一个或者部分较大的税种,而没有整体考虑各税种可能产生的联动效应,导致“顾此失彼”,实际实施的效果有可能比“按过去方针办”更差。
本期,老戴就和大家分享税收策划实务中的第二个坑——“张冠李戴”。
所谓的“张冠李戴”,是指在实务中,进行税收策划时,对策划方案中预计适用的重要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缺乏准确的理解,导致策划后纳税人的业务根本不符合该政策的适用范围而无法享受优惠待遇,从而无法达到策划的目的。
案例 T公司是一家电商企业,通过某宝、某猫等平台销售商品。其经营模式为,T公司经营自有品牌,设计好商品的样式后,选择合适的生产厂家,以OEM或者委托加工的方式,让厂家按照自己的设计生产或加工后产品后供应给T公司,T公司再贴自有品牌进行销售,即T公司只负责设计和品牌运营,没有生产功能。由于T公司品牌在国内同类商品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销售毛利率较高,而增值税税负较高。每年缴纳增值税的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T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
T公司财务人员了解到,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和人数,可根据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享受一定额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因此,希望通过适当安置残疾人到T公司就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而降低增值税的税费负担。
假设T公司安置的残疾人占职工比例为30%,人数为20人,工资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且已经与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每位残疾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那么各位税友,请问T公司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吗?
我们看到,T公司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人数、劳动合同条件、社保条件和工资支付方式都已经符合政策的规定,且纳税信用等级也符合规定对吧。
但老戴在前面已经和大家分享过,某些税收优惠政策除了有指定的条件外,还有行业的适用范围的。
我们回顾一下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行业适用范围。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如果纳税人主要业务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或者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的,是无法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而案例中的T公司,其主营业务恰恰就是直接销售外购货物(OEM模式)和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其本身并没有生产功能,也并非以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为主营业务,因此,T公司即使符合其他的各项条件,也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实务中,我们在进行税收策划时,必须要关注策划方案中预计需要适用的关键税收政策的适用条件和行业范围,避免出现明明不符合条件的但误以为可以享受政策,而踩了“张冠李戴”的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