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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2024-06-18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4〕16号  发布时间:2024-05-3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在企业账户等信息准确、完善的前提下,继续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无需申请;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自主申请,无需上传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提出申请,并做好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用工单位。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和不符合当地环保政策的企业不予返还。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2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

  对于通过“免申即享”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各地要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各地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各地要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要用好待遇申领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提出需求将风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要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加速加力推动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电子屏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分析研判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落实到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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