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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2025-03-27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加强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24〕14号  发布时间:2024-05-1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重要论述和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进一步巩固加强稳就业工作,确保实现就业预期目标,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落实就业优先政策

(一)鼓励市场主体稳岗扩就业。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加强投资、消费、产业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有效扩大市场化岗位吸纳就业。加快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强化省级重点项目带动就业情况调度,增强项目带动就业能力。加快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改造,编制发布农业和文旅16条重点产业链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数字经济,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促进新业态高质量发展,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稳定就业主渠道。持续落实大力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申报相应级别职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营商环境改革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深入实施科技型企业“登高、升规、晋位、上市”四大工程,建好用好科技、人才、资本“三大市场”,加快培育秦创原高能级科创孵化器,新培育科创孵化载体30家左右。持续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支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给予每人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扩大就业创业规模。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脱贫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可在3年(36个月)内享受每户每年24000元限额的税费减免;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可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享受税费减免。加强再贷款再贴现运用,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助力小微企业恢复发展。引导金融机构优化升级“秦青优惠贷”“秦享巾帼贷”“三秦巾帼贷”等产品,促进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措施

(五)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公共部门岗位招录招聘。合理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规模。加大“三支一扶”“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实施力度。统筹做好社会组织、科研助理、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定向、村医专项等招聘计划。继续落实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内的县(市、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和高定薪级工资。落实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就业见习岗位募集力度。全年募集就业见习岗位不少于4万个。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期间给予每人每月1700元的基本生活费补贴,并为其购买每人每月3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接收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见习单位,按照满足条件人数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对年度接收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照留用人数每人2000元的标准,追加发放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参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见习人员的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提前为见习人员分次接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次购买保险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见习期间升学、就业的见习人员,及时终止见习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系列专项招聘活动。持续开展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不断线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周”“中小企业服务月”“千校万岗就业有未来”等“10+N”招聘活动。运用直播带岗等新手段,精准推送岗位,提升人岗对接效率。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提供现场招聘、网络(直播)招聘、校园招聘等,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项目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创业

(九)发展县域产业吸纳就业。培育壮大吸纳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县域主导产业,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保持总体稳定。围绕“3+X”特色产业,提升特色现代农业重点产业链水平,创建产业园区,扩大劳务用工规模。推动共建绿色就业研究中心(秦岭基地)。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占中央和省级财政以工代赈资金的比例不低于20%,占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的比例不低于30%。注重发挥高速公路“服务区经济”、文化旅游“景区服务经济”、现代乡村“绿色服务经济”、电商经济等带动就业作用,推动与特色农副产品、非遗产品、住宿餐饮等产业深度融合,吸纳农民工和脱贫人口就业,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和创业补贴等政策。(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培育劳务品牌带动就业。围绕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村电商、家政服务、手工等特色产业领域,针对性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培训,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开展巾帼家政进社区活动,打响“秦嫂”劳务品牌。结合劳务品牌培育,地方藤编、陶瓷、羌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乡村工匠名师”等开发一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2024年培育认定省级劳务品牌不少于10个,其中包含1-2个家政劳务品牌。对县域内培育的劳务品牌,带动劳动力等从业人员达500人以上的,经认定后可给予劳务品牌引领单位一次性奖补,奖补上限3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推动返乡入乡留乡创业。引导返乡入乡留乡农民工积极发展就业帮扶车间、家庭工场、手工作坊、创意农业等,带动更多农民工就业创业。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平台服务费、信息中介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标准,支持农民工从事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增加收入。(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帮扶

(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开展“退役军人就业服务季活动”,组织省级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以及线上系列专题招聘、“一市一特色”区域招聘,促进供需精准匹配对接。推广“5+X”适应性培训模式,稳步推进“兵教师”培养计划。推动技能培训全省统筹统招跨区域开展,加大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比重,筹办省级退役军人高技能人才示范培训,促进参训率、就业率双提升。组织第三届全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助力军创企业发展百日行”活动。加大先进典型培育宣传力度,鼓励支持更多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失业人员精准帮扶。畅通失业登记渠道,对符合条件人员做到应登尽登。对在库失业人员定期摸排比对、精准锁定,送招聘进社区,送服务入户门,送政策进家门,全年失业人员再就业9万人。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施困难人员援助和救助。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精准认定、精准帮扶、精准退出机制,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全年就业困难人员就业3万人。鼓励在热心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设立就业援助基地,对就业援助基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新吸纳1人2000元的标准核算(同一企业每人只能核算1次),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或市县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合理控制城镇公益性岗位总量。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临时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制

(十五)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发挥好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作用,全年培训30万人次。鼓励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提高培训适配度和就业率。大力发展技工教育,落实技工院校生均经费制度。推动优质职业院校、技师学院和行业龙头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深度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与产业发展相匹配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新八级工”制度,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岗位,开展两类人才贯通,推动企业职工“人人持证”。举办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为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搭建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支持。将就业补助资金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人员范围调整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单项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优化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加快实施就业服务提质工程,共建共享就业信息化“一库一平台”,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基层下沉,2024年底前建立500个家门口就业服务驿站,力争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规范化零工市场。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政府设立和运营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园区就业服务驿站、零工市场(驿站)等,承担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其前一年度推送就业政策涉及企业户数、归集发布有效岗位数量、组织开展招聘会次数、提供就业创业指导人数、促进就业人数等,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园区就业服务驿站、零工市场(驿站)等,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前述两项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项目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把稳就业提高到战略高度通盘考虑,切实担起主体责任,推动部门形成合力,逐月逐周协调推进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与落实,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强化就业形势监测分析,做实就业统计,防止形式主义和数据造假。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做好大龄和低技能农民工维权服务,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有效防范化解就业领域风险隐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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