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第五次全国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实施办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私募基金行业开展第五次经济普查工作。本次经济普查将私募基金行业纳入全国经济普查体系,对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积极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为减轻行业填报负担,本次经济普查将以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及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有关数据字段作为私募基金行业经济普查数据基础,不再额外新增专项报送工作。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高度重视,尽职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及从业人员信息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确保私募基金行业普查数据质量,全面真实展现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情况。2023年度经审计的年度管理人财务报告要求在原有填报基础上新增部分字段内容,请管理人关注协会2023年12月29日通过AMBERS系统站内信推送的通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务必按时、如实填报各项信息,确保经济普查工作有序完成。如有虚报、瞒报、拒报等行为,协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自律措施。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