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集团内,母公司A,子公司B,被转让公司C,其中A持有B公司100%股权,B持有C公司100%股权,因集团战略结构调整,需要B公司将C公司的股权100%转让给A公司。因适用国税2015年40号公告和2014年109号文中关于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所以A、B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无偿划转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明确了此次股权转让是无偿划转,A、B公司均不确认损益。实际操作中A、B双方也不会为该股权转让支付收取资金对价。这种情况下,A、B公司还需要为该项股权转让申报缴纳印花税么?如果需要申报,印花税的计税基础要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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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备注: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税目:证券交易,税率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根据《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规定,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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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解答的意思,除符合规定的企业改制外,其余的无偿划转股权,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因此,对于股权无偿划转,或者个人持有的股权无偿赠送等,税务局是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