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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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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3-27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财采〔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03-01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现将《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如遇问题,请与我厅联系,联系人:陈雪峰,电话:0451-53637005。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日

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改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根据《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照世界银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借鉴国家试点城市和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锚定建设全国一流营商环境目标,以市场主体和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数跑龙江为引领,通过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平台功能、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等工作举措,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对企服务精细化、市场竞争便利化、监督管理精准化,实现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推动供应商诚信参与采购活动并促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及时退还保证金。深化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担保应用,减轻企业资金负担。

具体措施:

(1)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行为。已禁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地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允许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高不法企业失信成本。加强对保证金退还行为监管,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及时足额退还保证金。

(2)深化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担保应用,在继续推广应用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保函的同时,探索推行应用预付款保函,实现保函申请、开具、理赔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3)强化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全省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二)强化政府采购平台功能,提高获取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的便利性。

具体措施:

(1)完善政府采购网质疑投诉模块功能,强化投诉处理及行政执法基础信息管理,全面、及时归集全省各地管理信息。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对供应商投诉查无实据、因初次违法等情形依法不予处罚等结果的应用,为供应商准确“画像”,提高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精准度。

(2)在政府采购网节能环保专栏公布标准,并提供相关链接,提高公众查询相关标准的便利性。在政府采购网节能环保专栏对申请相关认证进行说明,并加入相关机构链接,提高供应商在线申请相关认证的便利性。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三)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

具体措施:

(1)落实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完善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增加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标机会。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2)完善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有关条款。采购人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3)推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应当根据中标中小企业需求,在企业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的前提下,提前预付不低于30%(中标企业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比例的除外)、不高于50%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4)调整政府采购合同首付制为按项目执行进度支付的付款方式。对中小企业中标的项目,采购人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分期支付采购资金,确保在企业完成相应工作量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比例的采购资金,帮助企业提高资金周转能力。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全省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四)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督促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具体措施:

(1)全面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合同。推广政府采购合同线上签订,推动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电子化、数据化。

(2)完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监管链条。除约定资金支付的条款外,在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中约定履约验收时间、条件等条款,推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监管信息闭环管理。对履约情况提示预警,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履约的采购单位予以约谈、通报,督促采购人按时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全省各级采购单位;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五)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具体措施:

(1)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组织采购人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要求,细化“合同变更信息”公开内容、公告中标供应商评审总得分以及进行价格扣除后的评审报价等信息。

(2)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在法律规定时限的基础上,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缩短合同签订时限,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发起事宜。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全省各级采购单位;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地)财政部门、省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出发,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意义,要运用“四个体系”闭环工作落实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各方协作的工作局面,确保各项重点任务快速实施、落地见效。

(二)强化工作推进。各市(地)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明确完成任务时间表、路线图,实施任务项目化管理。要定期通过座谈、会商等方式,听取政府采购当事人意见和建议,及时梳理、研究和解决指标提升过程中遇到的“堵点”和“难点”问题,动态调整工作方案,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三)强化考核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任务制定各市(地)财政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评价细则,并对各市(地)财政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市(地)财政部门要及时报送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和数据,及时反馈存在问题、工作经验和建议,共同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成效。

(四)强化督导问责。省财政厅将通过专项督导、常规督导等方式,指导督导各市(地)财政部门、省级各部门单位开展工作。根据各市(地)财政部门、省级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预警、通报、约谈和挂牌督办,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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