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在淀粉制造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淀粉制造业中以购进玉米为原料生产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淀粉制造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 “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代码 C1391)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名称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
淀粉 |
黄玉米 |
1.4397 |
蜡质玉米 |
1.5227 |
四、试点纳税人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执行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五、 本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月16日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淀粉制造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有哪些?
我省淀粉制造业中以购进玉米为原料生产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淀粉制造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代码C1391)执行。
二、按照什么方法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核定。结合调研情况,省税务局确定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经过测算明确了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试点纳税人执行本公告前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试点纳税人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执行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四、本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