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1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的通知》(财会办〔2022〕20号)要求,进行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自评和打分,并提交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
(五)自查自纠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2号)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情况报备,并在附件里提交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提交)。
(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3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1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的通知》(财会办〔2022〕20号)要求,进行分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自评。
(五)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四、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备工作,加强工作督办,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做好2023年度报备工作,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网上报备工作进行督办。从5月开始,我厅将每周在工作群中通报各市州年度报备工作完成进度。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的情况,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报备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重格式规范,确保印章齐全。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2.加强信息核对,确保口径一致。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报备时,须认真检查本所报备材料。
①各项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要完整无误;
②财务情况数据单位为“万元”;
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
④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等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需在变更备案事项完成后再进行年度报备;
⑤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
3.注意报备时间,确保报备质量。会计师事务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年度报备任务,逾期系统将关闭不予受理。省财政厅将对网上报备材料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登记的信息进行核查。对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等其他问题的,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各单位不得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联系电话:027-67818763/67818765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湖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