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7号),现就做好我区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我区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二、报备方式及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5月31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
(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3年1月1日至报备日)。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五、注意事项
(一)认真履行相关程序。请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二)认真核对相关数据。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按时、高质量完成报备工作。相关人员要认真核对报备材料,包括: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
(三)及时变更备案相关信息。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年度报备信息应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基本信息保持一致。如发现本所的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分所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请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对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报备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二)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及时组织报备,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自治区财政厅将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责令限期补报,并视情况组织核查。
(三)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各单位不得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联系电话:0951-5069436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