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82cl5h8us2f1
全文有效
2024-02-21
2024-02-21
关于印发202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国资发财评〔2023〕86号  发布时间:2023-12-01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2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202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23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各中央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巩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核算结果准确规范,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可靠。一是强化财务决算工作组织,进一步提升对财务决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注重上下联动、业财协同,认真制订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抓实制度执行落地;及时开展财务决算布置,认真组织决算备案,提前梳理财务重大事项,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工具,重点关注境外子企业、基础薄弱子企业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财务决算工作。二是提升财务决算信息质量,严格遵守会计、统计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准确界定合并范围,合理计提各类减值准备,规范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三是夯实财务决算闭环管理,充分发挥财务决算“体检”功能,针对各类检查发现的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问题,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结果分级检查、复核和销号制度,建立完善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四是加强财务决算成果应用,在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对各类专项工作落实情况、风险管控情况等进行梳理、检查、总结和反馈,发挥好财务决算的决策支撑和监督作用。五是严格信息安全要求,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强化涉密敏感信息管理,抓实涉密敏感信息流向管控,确保会计审计信息安全,并规范做好对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二、按时报送财务决算相关报告

(一)请各中央企业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财务决算备案报告及电子文档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合并范围重大变化、影响当期损益或权益的重大事项、中介机构选聘情况等。

(二)请各中央企业于2024年4月20日前将本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和所属子企业分户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1.企业集团应当报送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含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下同)、财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以及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审计情况说明的纸质文件(一式两份)与电子文档,其中纸质的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此外,集团合并层面和二级子企业(重要子企业)应当填报财务决算报表软件中的会计附注相关表格。

2.企业集团所属全级次子企业均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电子文档,其中:集团所属三级以上子企业(含三级)及所属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如上市公司、金融子企业等)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电子文档;其他子企业和重要区域性分公司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电子文档,有条件的企业可要求全级次报送财务报表附注等材料的电子文档。

各企业在报表编制、软件操作和数据报送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联系。

附件1-202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pdf    
附件2-202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doc    
附件3-2023财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docx    
附件4-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内容提要.doc    
附件5-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docx    

国务院国资委

2023年12月1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