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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2025-03-27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省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财资〔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1-24  
 

省委有关部委,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3〕24号)和省委编办印发的《全省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加强省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确保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省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职能履行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是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充分认识做好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促改革、保运转、保履职为目标,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资产交接、清查、划转等工作,确保资产随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为全面完成机构改革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基本原则

1.保障履职。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党政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资产调整要随同机构改革同步调整到位。对于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办公用房及车辆等资产,可采取“先行交接,后清查、划转”的方式,有效保障党政机关履职需要。

2.分类施策。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机构及职能调整要求,对部分机构职能调整及合并、新组建的单位,分类采取部分资产划转、整体资产划转和跨级次资产划转等方式。

3.把握重点。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等各项规定,管控总量、盘活存量,切实加强机构改革中的房屋、车辆等重点资产管理。

4.防止流失。全面落实关于严明机构改革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等要求,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各项规定,规范处置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二、资产划转方式

此次机构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在首先满足履职需要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涉改资产划转工作,原则上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在2024年4月底前完成资产划转手续。

(一)部分资产划转。相关职能调整涉及部分资产划转的,在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由划出方主管部门对拟划转资产完成清查,列出资产清单后签订交接表(具体样式见附件),按照《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黑财资〔2022〕82号)规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及时调整相关账务。

(二)整体资产划转。资产整体划转至其他部门或多个部门资产整体合并到新组建部门的,划出方要先冻结相关资产,盘点各类资产,核对资产账簿,编制账册目录,并做好资产清查和划转准备工作。接收方主管部门或新组建部门在完成挂牌后,整体接收相关资产,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黑财资〔2022〕82号)的规定,以机构改革方案批复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为清查工作基准日,组织开展整体资产清查,并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资产清查核实的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出具资产划转批复文件。接收方依据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务。

(三)跨管理级次资产划转。省级主管部门接收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接收方根据财政部审批文件,进行资产交接和账务处理。省级主管部门划到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比照“部分资产划转”“整体资产划转”的相关要求办理。

三、重点资产管理

对于保障机构运转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其调整使用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黑办发〔2019〕42号)、《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黑办发〔2019〕28号)等规定,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一)办公用房。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结合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提出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调配使用过程中,要优先通过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或资产公物仓调剂解决;确实难以通过调剂解决的,经批准后可以通过租赁方式解决。涉及办公用房产权划转事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产权单位负责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二)公务用车。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公务用车无偿划转的,原则上“车辆随职能走”,由划出方和接收方根据职能、机构、人员划转情况和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划转数量,确保划转各方工作用车需要,公务用车接收方应当符合车辆编制的有关规定。新组建部门在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后,要优先通过整合现有公务用车资源或资产公物仓调剂解决,确实难以调剂解决需购置公务用车的,应当向省财政厅申请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新组建部门或单位需新增公务用车的,按照《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改革后剩余车辆,纳入资产公物仓或履行车辆资产处置程序。涉及划转、转让、报废的车辆,由车辆产权单位负责办理车辆处置手续。

四、工作要求

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重大,要整体谋划,主动作为,规范管理,扎实推进,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一)全面清理。自改革方案下发之日至资产划转完成,改革单位资产冻结。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对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进行清查、登记,全面反映资产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简化程序,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部门和单位,将机构改革方案作为启动资产清查的依据,不再单独履行资产清查立项报批程序。涉及资产核实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规定执行。

(二)密切配合。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统筹规划,制定工作时间表,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要求完成相关资产管理工作。资产划出方、划入方要密切协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办理资产清查、资产划转等事项,及时组织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因人员变动影响资产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规范管理。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在清查盘点的基础上,编制划转资产清单,拟划转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涉及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要由划出方和划入方妥善研究处理方案。在资产划转过程中,程序要规范,手续要齐备。对于办公设备等可方便移动的资产,原则上“资产随职能和人员走”,不得违规更换办公设备。接收方接收资产,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在相关资产配置标准限定范围内接收资产,确保不超编、不超标。资产交接手续完成后,划出方、划入方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确保账实相符。

(四)严肃纪律。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在资产划转过程中,要注意盘活存量、严控增量。一方面,要充分保障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处置更新资产,未达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处置更新要求的,不得处置更新,已达使用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继续使用。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过程中,要按照资产调整和资产处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漏报、瞒报、隐匿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反映。

附件:涉改单位资产交接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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