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等现行规则修订整合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以下合称《备案指引第1、2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备案指引第1、2号》主要是对既有规则的完善和优化,为确保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备案指引第1、2号》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备案指引第1、2号》施行之日起,协会按照《备案指引第1、2号》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基金清算业务。
二、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在《备案指引第1、2号》施行后,可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开展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活动。涉及办理备案信息变更业务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备案指引第1、2号》的规定。
三、自《备案指引第1、2号》施行之日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及相关材料清单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材料清单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及其材料清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