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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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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汇发〔2023〕28号  发布时间:2023-12-12  
 

银行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应按如下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对实际收付款数据的申报,实际收付款数据不为零时,企业应通过办理实际对外收付款交易的境内银行进行申报,境内银行应将实际收付款信息交易编码申报在“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项下。实际收付款数据为零时

(轧差净额结算合计值为零),境内银行应虚拟一笔结算值为零的涉外付款,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付款人名称均为该企业,交易编码申报在“999998-无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项下,“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境内银行应在实际对外收付款之日(轧差净额结算合计值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T)后的第 1 个工作日(T+1)中午 12:00,完成实际收付款数据的报送工作。

对还原数据的申报,企业在申报实际收付数据的当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向实际办理或记账处理对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提供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实际收付款之日(T)后的第 1 个工作日(T+1)中午 12:00

 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 5 个工作日(T+5)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申报单号码由发生实际收付款的银行编制,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填报。境内银行应将还原数据的“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实际收付款数据的申报号码。境内银行应为企业提供申报渠道等基础条件,并负责将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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