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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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22号  发布时间:2001-02-06  
 

根据《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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