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11-20
2024-11-20
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87号  发布时间:1999-08-27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056)收悉。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的收入,应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第一条明确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因此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