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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其他应付款账户的四个税务风险案例!
发布时间:2023-07-24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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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出租包裝物押金23.4万元,存入银行,应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3.4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3.4万元

 

目前逾期一年以上了,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案例二

 

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王总     1000万元

 

无息,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案例三

 

企业向别的企业无偿借款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别的企业     1000万元

 

无息,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参考】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案例四

 

 

企业计提的费用: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     100万元

 

一直未取得发票,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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