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3wskh9t2028y
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政府补助
   发布时间:2015-05-19  来源:中国证监会 
 

目前,政府补助在部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利润中占有较大比重,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领域,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现对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6-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特定类型的政府补助及其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规定。实践中,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将政府有偿投入作为政府补助。例如,将政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或政府要求无形资产权利的研发费补贴等作为政府补助。

(二)公司通过非常规渠道与相关部门达成协定,将实质上来自于控股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捐赠作为政府补助。例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将资产通过政府以补助形式转移给公司。

(三)对政府补助的分类不正确。例如,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可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认定为难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

(四)将未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例如,公司在未达到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在未收到补助金额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费用的政府补助,在费用尚未发生时即确认补助收入。

(五)将已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不予确认。例如,将本期已经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推迟到后续会计期间确认。

(六)政府补助披露不完整和不准确。例如,将不符合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披露为经常性损益。

二、政府补助审计的常见问题

会计监管中,注册会计师在对政府补助审计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关注公司认定的政府补助实质上是否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对补助资产是否直接从政府取得关注不足。

(二)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公司对于政府补助分类的判断;对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情况,未进行充分的分析和判断。

(三)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公司已满足政府补助确认条件。一是未能支持公司已满足或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二是未能支持公司已经收到政府补助金额(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未关注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适当性。如未关注政府资金的付款单位和资金来源是否异常,是否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五)未关注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所补偿费用对应的期间,未检查相关费用是否已经发生。

(六)未检查公司对政府补助的列报是否恰当、披露是否完整。

(七)工作底稿记录不完善,不能体现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程序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三、会计监管关注事项

在政府补助对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时,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并督促注册会计师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一)注册会计师是否重点分析公司以下粉饰财务报表的舞弊动机,主要包括:1.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退市;2.满足融资业绩条件;3.避免上市后业绩迅速下降;4.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5.满足重组承诺的业绩条件;6.迎合市场业绩预期;7.谋求以业绩为基础的私人报酬;8.满足有关部门考核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充分了解公司利润的构成及主要来源。如果存在对财务报告影响重大的政府补助,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将其作为重点关注领域并安排有足够胜任能力的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三)注册会计师是否认真检查政府补助相关文件,通常至少包括政府出具的补助文件和公司已获得相关资产的凭据。必要时,注册会计师是否查验公司申请文件、项目验收报告和重要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并将相关项目资料与政府文件内容进行比对。

(四)注册会计师是否对政府补助的真实性保持合理怀疑态度,并考虑补助项目是否明显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五)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政府补助的定义认真核对公司认定的政府补助事项、是否对补助资产的来源单位及其与政府文件规定的一致性进行查验。

(六)注册会计师是否核对分析公司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并达到或者可以达到政府补助的所附条件、检查补助金额收到与否。

(七)注册会计师是否对公司政府补助分类的恰当性进行充分核对,尤其是核对公司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是否存在与资产相关的成分、公司认定为难以区分的政府补助是否确实难以区分。

(八)注册会计师是否充分核对公司政府补助的列报与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特别是核对将政府补助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的依据是否充分。

(九)注册会计师是否将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分析判断过程和得出的结论完整地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十)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或存在明显不合理迹象时,注册会计师是否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或执行函证程序,或在必要时聘请律师或其他外部专家提供意见。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