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出售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商品型号、款式陈旧过时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买方的减让,以保障大部分营业收入的实现,避免买方全额退货。
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企业销售收入确认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后;销售折让发生时,有可能买方退还了原开具的发票而重新开具新的发票,也有可能是专门开具了红字的折让发票,也有可能是既没有重开发票也没有开红字折让发票。各种不同情形需要区分对待。
1.风险点
1.1没有注意折让发生的时间,没有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2销售折让跨年度的,会计核算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到上年度,上一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而下一个年度却忘记纳税调减。
1.3销售折让发票开具不符合税法规定。
1.4销售折让发生,既没有退回发票,也没有开具红字折让发票,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2.税法相关规定
2.1销售折让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
如果买方退还了原发票而重新开具了新发票(扣减了折让金额),或者买方提供了折让证明单而开具了红字折让发票的,卖方只需要按照折让后金额确认收入即可,一般情况下无税会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基本上不会有税务风险。
如果是既没有重开发票也没有开红字折让发票,会计处理可以确认折让,但是折让金额得不到税务认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还必须要按照折让前金额确认。因此,如发生这种情况的销售折让必然存在税会差异,税务方面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必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不做纳税调整,就存在税务风险。
2.2销售折让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发生在本年度的
在发生时,会计处理直接折让金额冲减收入即可,且无税会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2)发生在以后年度的
无论会计怎么处理,税务处理都是在发生当期确认。
会计处理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区分是否属于资产负债日后事项。如果会计处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需要调整上年度财务报表,而税务处理则是确认在发生年度,二者存在时间上的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折让发生在财务报表报出后,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在同一年度,就不会存在税会差异和税务风险。
3.实务案例
案例:A上市公司在20×2年1月10日收到客户投诉,发现20×1年12月销售给客户的原材料存在重大质量瑕疵。A公司派人上门查验后,与客户协商给予20万元的折让,直接从货款中扣除。
解析:
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需要调整20×1年的财务报表,将产品质量瑕疵导致的折让冲减20×1年的会计收入。
但是,税务处理方面,依照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即该笔折让20万元应当在2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冲减。
因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就存在税会差异,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在20×1年度做纳税调增,在20×2年做纳税调减。否则,就会导致税务风险,如20×1年度不做纳税调增就会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如在20×2年不做纳税调减就会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多缴企业所得税,还是少缴企业所得税,都是一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