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新疆财税法规
zmfbzgkhrdbe
 
2023-03-24
2025-03-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新财会〔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03-24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方式及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均按要求进行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5月31日。

二、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3.2022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

5.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3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提交)。

6.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7.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8.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9.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情况,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2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2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

5.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及分所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备工作,要指定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专门负责报备工作,并认真审核报备材料,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尤其是“自查自纠报告”、新增的“一体化管理自评”模块,要把做好年度报备工作作为提升内部治理、一体化管理水平、促进事务所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审计质量的重要契机来抓实抓细,认真总结经验与不足,真实准确反映全面情况。

(二)填写规范,手续完备。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此外,还应注意《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中《2022年度财务情况》、《收入明细》及《支出明细》等表格中相关指标均为“万元”,不能误填为“元”。

(三)口径一致,数据准确。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要完整无误;填报的2022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等要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注册资本、名称、经营场所、分所负责人、分所经营场所等与工商登记信息要一致,如有不一致的,要抓紧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后上报;自查自纠报告中的处理处罚情况必须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我厅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四)保证质量,按时上报。事务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年度报备任务,逾期系统将关闭不予受理。届时,对报备不及时、不完整、拒绝报备或财政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并组织实地核查。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结合本次报备工作认真梳理深化行业改革、加强行业管理、“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基本信息报备”模块“相关附件表”中的“其他补充资料”上传。报备期间,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报备单位不得在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涉密的文件资料。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991-2359412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新疆财政厅

2023年3月24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