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6-17
2024-06-17
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 A 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10〕58号  发布时间:2010-06-13  

根据汇发〔20238,自2023323日起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有关资金管理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10]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关于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存款账户”)收支范围的规定,经外汇局核准,境外机构或个人减持A股或分红所得人民币资金,可通过其存款账户办理以人民币形式在境内的留存、支付、投资以及划往境外等相关业务,无需另行开立其他账户。

据此,你分局可批准包括绿庭(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庭公司”)在内的境外机构或个人,以人民币形式保留其A股减持或分红所得资金,并通过其存款账户办理上述资金在境内的留存、支付、投资以及划往境外等相关业务,无需另行开立其他账户。

二、境外机构或个人减持A股或分红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经常项下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用于资本项下支出的,应当参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办理。

三、你分局应按照《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包括绿庭公司在内的境外机构或个人减持A股或分红所得资金使用的监管;按照境外机构或个人使用其存款账户内资金的用途,及时统计和监测资金划转金额及路径,并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报总局备案。

此复。

二0一О年六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