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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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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的通知
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统计类别划分,满足统计工作需要,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分类调整后统计调查、数据解读等相关工作。相关专业因工作需要对私营企业的统计口径范围不变。

  

国家统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1月31日

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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