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政府会计核算中,政府网站域名是否应当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以下简称4号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政府会计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政府网站域名是政府网站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重要身份标识,按照国家有关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规定,政府网站主管单位统一审核把关政府网站域名的注册、变更和注销工作,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不得将已注册的政府网站域名擅自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因此,政府网站域名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在政府会计核算中不应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