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税咨询项目中,笔者发现部分企业自2018年之后将年度新购置固定资产(金额≦500万,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条件)在财务处理上一次性提足折旧,提足折旧后,采用累计折旧与固定资产原值对冲的方式进行了财务处理!另外,对于以前年度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同样采用计提折旧与固定资产原值科目对冲的方式进行了财务处理!企业对此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新购设备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么账务处理简单、方便!且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没啥风险!以前年度已提足折旧的资产放在账上也没啥用,直接下账处理并无不妥!企业账务处理分录大致如下:
1、购进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一次性提足折旧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XX固定资产
3、折旧与原值对冲
借:累计折旧—XX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
笔者认为,以上处理存在很大问题!至少存在以下重大风险:
(1)做账不规范,财务处理与会计准则要求不符,违反准则规定(会计上正常计提折旧,税法上调整报表纳税)。
(2)账面无资产原值记录,不利用后续资产管理(账实不符,已在成本费用列支的资产,会出现被遗忘、缺失的可能,无法直观统计企业资产等、资产侵吞、丢失风险等);
(3)存在人为调整企业利润的嫌疑,会导致账面报销费用与账面资产数量不配比的情况。(如:实际有车,账面人为核销显示无车辆,账面体现大量车辆费用报销,逻辑不自洽,徒增税务异常风险提示等);
(4)无法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反映资产真实账面价值;
(5)提高了资产负债率不利于对外融资。
(6)未经审批随意核销资产可能引发职业法律风险。(被追究岗位责任)
基于以上可能存在严重影响,笔者建议企业严格按照财税规定,新购置资产不超过500万,即使选择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会计上也要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淆。会计上跟税法上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通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的方式对税会差异进行调整,而非简单粗暴通过提足折旧且与原值进行对冲的方式进行“懒人”操作,以免因小失大,酿成大错!
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