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计划以名下商标投资入股李四名下的餐饮公司,但对商标能否出资、如何出资、是否涉税等问题存在疑问,为解答张三心中疑惑。笔者特就商标投资入股问题分析如下,大家如有类似问题,亦可借鉴参考之。
一、商标权是否可以进行出资?
商标权是否可以进行出资?我们来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其中,知识产权其实是一种对智力劳动成果所拥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可分两类:1、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2、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而工业产权又由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
由此可见,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自然可以作为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
二、商标权如何进行出资?
既然商标可以作为出资,那么,商标权如何进行出资?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需要找资产评估机构对商标进行价值评估,然后才能以评估的价值入股。
至于商标价值几何?需要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来进行价值评估,根据笔者的了解,通常的评估方法有以下几种:(1)成本投入法,即在现有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重新开发一个同样价值的商标所需的投入作为商标权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直白点就是如果需要开发一个如此卓越的商标从零开始投入大概需要花费多少钱。(2)收益现值法,即以特定商标在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比如:把评估商标未来5-10年甚至30-50年的预期收益的1%-2%作为商标交易价值的评估标准等;(3)市场比较法,即通过市场调查,查询商标历史交易价格,或者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查,估算出评估商标价值的方法。
实务中,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商标的评估价值会收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影响价值评估的不确定因素也非常多,在评估价值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一般情况下,商标评估都是“高评”(评估价值大于实际价值),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有选择“低评”的(评估价值小于实际价值),当然笔者的建议是,尽可能的不高估也不低估作价,做到相对真实的反映商标价值。
三、商标权出资的财税处理
商标出资首先是由商标注册人与被投资企业或其他股东达成一致意向,经专业评估作价敲定商标评估价值,然后按照出资程序,以商标权出资需要商标注册人向商标局申请将商标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经商标局核准后,自公告之日起商标权归属被投资企业,才意味着注册人完成出资。
出资完成时,财务处理上需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计入注册资本中。
借:无形资产—商标所有权
贷:实收资本—张三
另外商标出资在税务处理上,对于出资个人而言主要涉及个税、增值税,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我们分别来看:
1、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在税法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视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20%的税率,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可申请享受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存在商标评估价值大税负重、资产原值无有效扣除凭据等问题,投资人在交税层面抱有侥幸心理,往往会出资环节遗留下巨大的税务风险。
2、增值税
以商标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享受股东权益的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在营业税时代,按照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营业税时代商标属于无形资产范畴,以商标投资入股在应税时代属于营业税不征税行为。到了增值税时代,该项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是否保留?按照营改增过程中对于原有税收优惠的处理原则,即营业税税收优惠原则上保留,但营改增后能够通过抵扣避免重复征税的,则不再保留。但实务中,对于以无形资产(商标)出资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以商标出资入股应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持此观点人认为,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那么个人将商标(无形资产)出资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支付对价(即其他经济利益),属于上述的有偿转让范围,因此应该征收增值税。目前有些省市如四川、河南、深圳等地在答复纳税人咨询时持此征税态度。
观点二:以商标出资入股不应征收增值税
持此观点人认为,对于无形资产(商标)“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对此行为,在营业税时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曾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以从营业税的立法导向来看,“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即使到了增值税时代,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也并没有直接将“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纳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范围: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虽然也有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让渡,但从税法原理上来看,“投资”和“转让”是有本质差别的,投资入股与直接转让的涉税处理应该区别对待,应保留和延续营业税时代不征税政策。
另外,有些省市如上海、浙江等地认为该问题尚不明确,他们认为,在全面“营改增”之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公司的行为是否应当按照不征营业税的政策延续不征增值税就存在疑问。其在答复纳税人咨询时表示,上述问题尚需要等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所以在实务操作中,笔者建议一定要现行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当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以最大化防范税务争议。
3、企业所得税
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存在取得无形资产(商标)出资后,存在计提摊销,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所以,商标摊销期限可以按照10年进行摊销,但是,从企业消耗无形资产获取其内含经济利益的方式这个角度考虑,商标权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就不尽相同,商标使用前期属于品牌价值积累阶段,后期品牌溢价爆发阶段,商标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可能会呈现前期少,后期多的特点,所以企业对于摊销年限的选择需要权衡和考量商标内含经济利益的不同释放形式,要根据经济实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可以按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不同方式而采用不同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既然商标应计提摊销,存在税前扣除的问题,但商标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应开具发票,对于被投资企业计提摊销能否税前扣除也是存在影响的,如果是不征税行为,笔者认为可凭借商标价值评估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证据资料入账,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商标出资入股属于征税行为,意味着证据资料中还应包含发票,如果没有发票,在税前扣除上可能会形成一些障碍和争议。
综上分析,个人以商标投资入股行为,因为会直接面临个税的压力以及可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企争议,故笔者建议在商标投资入股协议签署中,应该充分考虑涉税事项的处理,提前做好规划,以最大化的防范税收争议,合理合法降低税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