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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规避法律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
发布时间:2022-05-23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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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劳务分包与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的区别和联系

(一)建筑劳务分包的两种法律分类:清包工分包和纯劳务分包

建筑劳务分包分两种:清包工分包和纯劳务分包,“清包工分包”是指施工方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纯劳务分包”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包括主材和辅助材料),只提供人工收取人工费用、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因此,实践中提及的“劳务分包合同”实际上是指清包工分包合同和纯劳务分包合同。

(二)建筑劳务分包与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的区别

1、“专业作业”的法律界定

建筑行业中的“专业作业”是指专门就某一工种:钢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防水工、水电暖安装工、油漆工、外墙保温工等进行的专业作业活动。

2、建筑劳务分包与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的区别

建筑劳务分包包括了专业作业劳务分包,是指某一项建筑工程中的各种工种的劳务总承包。实际中主要体现为:建筑劳务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的各种工种的清包工分包或纯劳务分包。而专业作业劳务分包是针对某一种工种而发生的劳务分包。随着《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正式通过,劳务公司将改为专业作业劳务企业(只选择1-2种专业作业资质)。

(三)建筑劳务分包与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的联系

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没有形成正式文件颁布之前,建筑劳务公司还没有转型为专业作业承包企业之前,建筑劳务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的各种工种的清包工分包或纯劳务分包可以再进行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是合法行为,根据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五)项规定,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的班组长(包工头)与另外一个班组长(包工头)再签订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是违法分包行为。

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规避法律风险的签订技巧

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部分辅料和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但是,如果劳务公司转型为劳务总承包企业,则劳务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劳务分包给专业作业的劳务企业、作业专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专业作业的建筑技术工人是合法行为;如果劳务公司转型为专门从事建筑项目工地上的钢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防水工、水电暖安装工、油漆工、外墙保温工等专业作业的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则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将其承包的专业作业劳务再分包给作业专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专业作业的建筑技术工人是违法行为。

建市规【20191号第8条第(五)项和建市规【20191号第8条第(八)项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给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施工,只向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的行为是违法转包行为。

因此,建筑劳务公司与上游的建筑承包单位签订规避法律风险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技巧如下:

(一)切记与建筑劳务公司可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三种合法承包单位

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签约的三种合法承包单位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其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

(二)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的三种合法主体

建筑劳务公司是建筑劳务不同工种的劳务总承包单位,则与其签订不同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的三种合法主体是: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班组长、设立工体工商户从事某一工种的自然人班组长、既不成立个体工商户又不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班组长。

(三)务必签订四种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

根据以上分析,建筑劳务公司可以签订以下四种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

一是建筑劳务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纯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合同(纯劳务分包合同);

二是劳务公司(实质上是具有不同专业作业资质的劳务总承包企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方签订含有部分辅料和纯劳务部分的劳务分包合同(或者称为清包工劳务分包合同)。

三是如果劳务公司转型为具有不同专业作业资质的劳务总承包企业,则劳务公司与不同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小微劳务企业、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班组长、既没有设立临时税务登记又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班组长,签订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分包合同。

四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可以直接与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合法的劳务分包行为。

(四)必须规避签订四种违法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基于以上法律政策分析,建筑劳务公司必须规避签订以下四种违法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1、第一种违法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专门从事某一工种作业业务的专业作业劳务公司将其分包的专业作业劳务再分包给专业作业的班组长、个体工商户、劳务公司是违法分包行为。

2、第二种违法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给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施工,只向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的行为是违法转包行为。

3、第三种违法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和设备”条款约定:劳务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由劳务公司购买提供。在劳务款结算时,劳务公司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费用,是违法分包行为。

4、第四种违法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和设备”条款约定:劳务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由劳务公司购买提供。在劳务款结算时,劳务公司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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