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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税务局容易关注而且涉税风险也大?
发布时间:2022-04-18  来源:税务工匠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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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税务局容易关注而且涉税风险也大?

是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容易出现定价不公允,不符合市场原则,带有转移利润、人为调节利润、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因此,税务风险较大,而且税局一旦发现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出现不符合市场定价原则,容易产生纳税调整的风险。

当然,只要是真实业务、正常交易、价格公允,则是允许的,但是还是要提醒你:做税务筹划,尽量避开关联交易!

案例一

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0万元

风险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商品低价销售给老板的另一家关联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结转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万元

贷:库存商品     50万元

风险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案例三

老板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10亿元

贷:银行存款    10亿元

风险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3、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第三条 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第四条 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提醒

1、若是特意通过关联交易来避税,可能会遭遇到反避税,所以在做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考虑到反避税。因此,通过关联交易来纳税筹划,一定需要注意合法性和合理性。

2、对于存在关联交易的,公司每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申报关联交易。

3、如果不想被税务局关注到,尽量减少关联交易。

4、要注意关联交易的“平买平卖”风险,如果金额比较大,平买平卖会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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