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
全文失效
2024-11-20
2024-11-20
13i0j99rsp9fd,1irtrw6dmiieh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发布时间:2014-05-28  
 

问: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新的私募基金,在适用合格投资者标准时,针对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类型,是否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现阶段,基金业协会建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累计不超过200 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50 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协会关于合格投资者建议标准: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