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有老师咨询: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其会税差异如何管理。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17年7月,财政部印发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都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版)》(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新、旧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方法和确认时点发生了比较大变化,与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产生了较大差异。
这种会税差异,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是提前或延后纳税,总体不影响税额的确认。但提前纳税,税局不会对企业处罚,企业损失了提前纳税的资金时间价值;延后纳税,税局不同意,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局加收的滞纳金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真正的损失是滞纳金1.25倍。
在低利率时代,企业的融资成本较低,为了降低管理成本,会税差异调整难度大,因会税差异导致提前纳税的,可尽量减少会税差异;因会税差异导致延后纳税的,因损失太大,应加强会税差异的管理,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如先开票就应先缴增值税。增值税法规规定,无论什么情况,先开发票都要先交税,不管是否达到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标准,就产生了增值税的会税差异。
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先开票收款,未发货,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简易计税
又比如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果客户已经收到货物,按照新收入准则满足了收入确认条件,假如按照合同条款还尚未到付款期,会计确认收入。但增值税应该是在合同约定有收款权力的当天或提前取得现金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区分是否尚有合同履约义务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纳税人对会税差异的管理,就是对税收滞纳金的管理,重点在延后纳税导致缴纳滞纳金的风险管理。
鉴于2021年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第一年,会税差异管理非常重要,容易出错,税局也高度关注。因此,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每日一税将持续就新收入准则下的会税差异有关话题与大家探讨,请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