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造价中含有“甲供材”计价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企业“甲供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相匹配。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工程造价。
1、“甲供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的工程造价
如果“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则“甲供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的计价公式有以下两个:
计价公式一: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
计价公式二: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税前工程造价×(1+9%)。
2、“甲供工程”项目选择一般计税的工程造价
如果“甲供工程”选择一般计税计征增值税,则“甲供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的计价公式如下:
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税前工程造价×(1+9%)。
基于此工程计价规则,无论发包方还是建筑承包方购买建筑材料,都不影响工程造价。因此,“甲供材”一定是甲方(发包方)购买了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设备和动力。如果甲方购买了没有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设备和动力,一定不属于“甲供材”现象。
(二)三种假的“甲供材”现象
在建筑企业施工实践中,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为了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存在以下三种假的“甲供材”业务:
第一种假的“甲供材”现象: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建筑企业施工中的某一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发包方(甲方)进行了材料、设备的采购行为,但是发包方(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与“甲供材”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建筑企业施工中设备、材料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不一致。
第二种假的“甲供材”现象: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建筑企业施工中的某一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但是发包方(甲方)根本没有从事设备、材料的采购行为,建筑施工中所需的材料、设备实际上全是施工企业自行购买。
第三假的“甲供材”现象: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建筑企业施工中的某一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发包方(甲方)进行了材料、设备的采购行为,但是发包方(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在本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清单中不存在。
(三)招标环节中的两种“甲供工程”现象及其工程结算方法的选择
1、招标环节中的两种“甲供工程”现象
将“甲供材”金额是否含在招投标价中一起对外招标,招标环节中存在两种“甲供工程”现象:一是将“甲供材”金额从工程造价中剥离出来,直接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招投标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或协议招标。例如,一项1000万元工程造价的项目,假设“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则发包方或业主直接将不含200万元“甲供材”金额的800万元对外进行招标。二是将含“甲供材”金额的招投标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或协议招标。例如上一项1000万元工程造价的项目,假设“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则发包方或业主直接将含200万元“甲供材”金额的1000万元对外进行招标。
2、“甲供工程”的工程结算法
在以上两种“甲供工程”现象中,第一种“甲供工程”现象只存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领域中。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两种“甲供工程”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中,由于第一种“甲供工程”现象中的施工企业与发包方或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采用的“差额结算法”,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向发包方收取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款计入收入。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双方不存在税收风险。但是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根据“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中,存在两种结算法:“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
3、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工程造价与工程结算的协同管理之策:采用“差额结算法”
所谓的“总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结算价中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的“差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不计入工程结算法中的一种结算方法。两者的涉税分析分析如下:
(1)“总额结算法”的税收风险
在总额结算法下,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①对于发包方的税收风险
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二是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或结算价。三是根据结算价必须等于发票价(发票上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总和)的原理,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含“甲供材”金额的结算额向发包方开具增税发票。
基于以上特征,在第二种“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下,施工企业开给发包方的增值税发票中含有的“甲供材”金额,发包方享受了9%(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由于“甲供材”是发包方自行向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而从供应商获得了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享受了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换句话税,发包方就“甲供材”成本享受两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两次抵扣企业所得税(如发包方式房地产企业,则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成本含享受两次抵扣土地增值税)。这显然是重复多做成本,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如果被税务稽查发现,则发包方肯定要转出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补交企业所得税并接受罚款和滞纳金的行政处罚。
如果发包方要规避以上分析的税收风险,则必须就“甲供材”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且发包方不可以按照平价进来平价出,必须按照“甲供材采购价×(1+10%)的计征增值税的依据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发包方没有销售材料的经营范围,根本开不出销售材料的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包方将“甲供材”视同销售,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是行不通的,即使行得通,发包方采购进来的“甲供材”享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被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消了,没有实际意义。
②对于施工企业的税收风险
基于第二种“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的特征,施工企业没有“甲供材”的成本发票(因“甲供材”成本发票在发包方进行成本核算进了成本),从而施工企业就“甲供材”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纯粹要申报缴纳9%(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由于无“甲供材”的成本发票,只有领用“甲供材”的领料清单,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抵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甲供材”是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施工企业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支出,是完全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但是不少地方税务执法人员依据“唯发票论”,没有发票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由于施工企业与税务执法人员沟通成本的问题从而不少施工企业凭“甲供材”的领料清单没有享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红利。因此,第二种“甲供材”现象的工程结算绝对不能采用“总额结算法”。
(2)差额结算法的涉税分析
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差额结算法具有以下特征:
①是指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部分不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和结算价;
②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的工程结算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③甲方发出材料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在建工程”(发包方为非房地产企业)科目核算或“开发成本——材料费用”(发包方为房地产企业)科目核算,如果发包方是PPP模式中的SPV公司,则财务上在“长期应收款——某PPP项目成本”(政府付费项目或使用者付费加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或“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收费权”(使用者付费项目)。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不进行账务处理。
基于以上特征,发包方没有多抵扣税金,施工方也没有多缴纳税金的风险。
(3)分析结论: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工程结算必须采用“差额结算法”
综合以上两种工程结算方法的涉税分析,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工程结算绝对不能采用“总额结算法”,应采用“差额结算法”。
(四)“甲供工程”差额法结算的财务核算的协调管理
无论是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业务还是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甲供材”的会计核算都一样,必须遵循一个原则:“甲供材”的成本在甲方入账,不在乙方入账。具体如下:
1、甲方的会计核算
第一步,当甲方采购“甲供材”时的会计核算: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第二步,当甲方将未认证的购买“甲供材”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时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第三步,甲方将“甲供材”发送给施工企业领用或工地项目部时的会计核算:
借:在建工程(工业企业)/开发成本(房地产企业)
贷:原材料
2、乙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
在在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中,必须按照差额法签订“甲供材”合同。在差额法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由于“甲供材”不计入建筑企业的产值或销售额,“甲供材”在甲方入账进成本。因此,基于“甲供材”不可以在甲乙双方重复进成本的考虑,施工企业收到甲方发送的“甲供材”,只做领料的相关登记手续备查,不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