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福利费是指什么?
(一)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二、哪些费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性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三)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非货币性福利账务处理
非货币性福利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一)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视同销售)
借:生产成本等(按受益对象)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1.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 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3.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将拥有或租赁的房屋等资产提供给员工使用
借:生产成本(生产工人)
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人员)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累计折旧
其他应付款
银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