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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  发布时间:2012-05-07  
 

各中央企业: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资金保障防范经营风险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国资发评价〔2011〕48号)印发以来,各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开展资金筹划,沉着应对宏观形势变化和信贷政策调整带来的经营压力,资金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生产经营实现平稳发展。为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客观认识资金形势,进一步加强资金保障工作。2012年以来,一些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增速放缓、经营效益下滑、融资难度加大、融资成本显著上升、应收账款过快增长等问题,导致企业运营资金日益趋紧,利息负担不断加重。各中央企业要客观分析当前经营形势变化和融资成本过高对企业带来的经营压力,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改进购销模式,合理控制资金开支规模,减少应收账款等资金占用,努力缓解资金压力;积极拓展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努力降低融资成本,切实维护资金链安全稳定。

二、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集中管理是现代企业集团普遍采用的管理方式,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防范经营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中央企业借鉴大型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利用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等平台,积极探索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的有效方式,资金集中度逐年提高,资金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但部分企业资金集中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子企业尚未纳入资金集中管理体系,“存贷双高”问题依然突出。各中央企业要紧密结合当前的资金形势,加强资金集中管理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并加快推进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要不断扩大资金集中管理的范围和规模,将所属各级子企业的资金通过信息化系统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进行考核和奖惩;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积极探索并推动所属控股企业及境外子企业资金规范纳入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体系;要加强对子企业资金的在线实时监控,对大额资金支出流向及时跟踪审核。财务公司等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平台要根据市场化原则提供安全、便捷、高效、专业的金融服务。集团各级子企业要积极配合并大力支持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公司治理规则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做好相关信息披露,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三、依法合规筹集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各中央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各项金融法规,维护国家金融秩序。要通过合法融资渠道满足资金需求,禁止通过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渠道融资,不得借入高息资金。对闲置资金运作和理财要依法合规,禁止对集团外企业拆借资金。要审慎开展对集团外企业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对象应当选择资信良好、有业务关系且具备偿还能力的大型企业,其中对中央企业之外的企业或单位还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加强对委托贷款对象的风险评估及后续经营情况跟踪,确保资金安全。要切实加强担保管理,严格控制对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中央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国资委批准。要严格信用证业务管理,开立信用证必须有相对应的真实业务,严格限定支付条件,原则上应做到验货后付款;加强信用证贸易融资风险管理,防范资金损失风险。要加强融资性贸易业务管理,适度压缩融资性贸易规模,全面清理“预付加赊销”业务,减少资金占用,不得以各种形式变相出借资金。

四、加强资金内控管理,堵塞管理漏洞。资金内控管理是企业内控管理的中心环节,各中央企业要加强资金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严格资金支出范围和审批程序,实行大额资金支出集体决策和联签制度,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制衡。要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和过程监控,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要加强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资金运行管理,实行事权和财权分离,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经济业务活动统一办理资金收支结算,并认真审核资金收支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及合同、发票、商业票据等真实合法性,防止虚假购销合同套取资金或票据欺诈。要严格实行钱、账分开管理,出纳和会计岗位不得兼任,办理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定期轮岗,禁止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过程业务,禁止将办理资金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禁止通过个人账户办理资金收支业务。要切实加强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密钥密码的安全管理,防范泄密、盗用等问题发生。要定期进行现金清查盘点,及时开展银行对账及客户往来款项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和资金安全。要建立资金“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和监控,禁止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和资金账外循环,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五、开展定期监督检查,严格损失责任追究。各中央企业要将子企业资金运作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资金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纳入监督检查范围,通过定期检查、重点抽查或审计评价等方式,及时发现资金内控缺陷,堵塞资金管理漏洞,实现持续改进。对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违规决策、内控存在缺陷的要督促子企业及时纠正和整改;对管理不善、履职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对挪用、诈骗、贪污、携款潜逃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履行资金管理责任,对子企业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密切监控,建立内部报告制度,发生重大资金损失案件要在48小时内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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