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计税依据中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所以,自2021年9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进行代扣代缴申报时无需再勾选该三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