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进出口税收
1wl07oav1q5hh,3tl3hrxn11l7
我司收到税务机关稽查部门于2021年4月1日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将停止为我司办理出口退税两年。那我司于2021年3月出口的业务还能继续申报出口退税吗?
发布时间:2021-06-23  来源:厦门税务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答:可以。根据《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的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内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因此,你司于20213月出口的业务是停权之前发生的,可以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还将被调整为四类。届时,将不得再进行无纸化申报,除提供规定的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而且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