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根据《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的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内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因此,你司于2021年3月出口的业务是停权之前发生的,可以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还将被调整为四类。届时,将不得再进行无纸化申报,除提供规定的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而且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