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税收协定
mpo8uu3wk47x,jmq8s3udm1xg
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改为居家办公的个人,在位于中国境内的居家办公场所为境外企业雇主工作并以雇主名义签订合同
发布时间:2021-04-14  来源:上海税务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问: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改为居家办公的个人,在位于中国境内的居家办公场所为境外企业雇主工作并以雇主名义签订合同,此类活动是否属于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等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的情形?

 

答:根据中新协定条文解释,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代理人在另一方进行活动,如果代理人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该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对于“经常”一语,要结合合同性质、企业的业务性质以及代理人相关活动的频率等综合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改为居家办公,在位于中国境内的居家办公场所为境外企业雇主工作并以雇主名义签订合同,通常情况下,此类活动属于偶发行为,不满足经常性要求,因此不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但是,如果该个人在疫情发生以前,即长期在中国境内代表境外企业进行活动,或者在疫情发生之后改为长期在中国境内代表境外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境外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则不属于上述不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的情形。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