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基础,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2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6%,连续12个月位于“荣枯线”以上。制造业企业在加速生产的过程中,强化税务风险的管控非常关键。最近,税务机关在对大型化工设备制造企业A公司开展2017~2019年度税务风险应对工作过程中发现,A公司在转型升级、加速生产过程中,存在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印花税方面的税务风险。
风险点一:
员工学费记入研发费用
税务人员在对该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享受情况进行梳理时,发现该公司为鼓励研发人员加强学习,对员工进修的学历教育费用予以部分报销,并将相应费用记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作了规定。其中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A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学历教育费用,不属于40号公告正列举的研发费用范围,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制造业企业将目光投向技术创新和动力转换,不断加大对研发费用的投入,以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企业必须准确理解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增加、修改扣除项目。
风险点二:
房屋附属设备未计入房产原值
税务人员在对A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时,对比了该公司近两年的项目,发现“在建工程”项目变动较大,初步判断是项目完工后转为“固定资产”进行后续管理。税务人员查看该企业的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后发现,该企业近两年的房产税申报情况基本一致。对此,财务人员解释,为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企业于2016年在车间安装了智能温度控制系统,并将其单独作为一项固定资产管理核算,未将其并入房屋原值计算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A公司车间中安装的智能温度控制系统,属于房屋附属设备,无论会计上是否单独核算,都应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计征房产税。
风险点三:
笼统签订合同少缴印花税
为缓解资金压力,不少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采购化工设备,由租赁公司作为买方,与A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向A公司订购设备并支付货款,设备购进后由租赁公司直接出租给第三方企业。
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签订这类合同均未缴纳印花税。对此,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配套合同,根据相关文件,无须缴纳印花税。此外,A公司在销售设备的同时,还有设备修理、翻新、加装改造及组装业务,签署相关合同并未计算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但是从A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看,相关业务并不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同时,对于修理、翻新、加装改造及组装的业务所签订的合同,A公司应作为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由于印花税的税目多、税率低,企业往往对这一税种不够重视,对印花税的管理较为松散。企业应提高重视程度,强化管理,确保印花税缴纳完整、准确、及时,降低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