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怀文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从2021年9月1日起代扣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不需要再代扣代缴城建税。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前(2021年9月1日前),依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代扣代缴城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