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确定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5%。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8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20年8月27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34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确定权限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按照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结合实际,确定了我区资源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为15%。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