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各项目在项目地预交时按项目地的税率预缴城建税及附加,回到机构地按照机构所在地税率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2.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城建税及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抵减预缴增值税后的税款)为依据,按机构所在地城建税及附加费税率缴纳。
3.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同的,差额部分不需要进行调整。
4.城建税附加的多寡,与预缴的增值税有关,如果异地预缴增值税时没有恰当扣除分包,则会导致异地多预缴增值税,从而多交城建税及附加。这种时间性差异成本是很难消除的。
5.会计处理
项目的预缴时:
借:税金及附加(按实际缴纳的金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同时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已经预缴的该部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需要再次纳税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点感悟:
异地施工预缴的城建税及附加,不但依存于增值税的多寡,还取决于当地税率大小, “青山一道同云雨,明月何曾是两乡”,只要交过了,便完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