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查电站发电环节产生的增值税就地在加查缴纳的建议,经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1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之规定。
据悉,2019年1月、3月,根据山南市政府、山南市财政局和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三方沟通结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人行拉萨支行于2019年8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变更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增值税缴纳方式的通知》(藏财税〔2019〕25号)对有关事项予以了明确。
综上所述,建议与山南市政府、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就纳税事宜加强沟通,协调有关事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人行拉萨支行将在充分尊重协商结果并考虑政策稳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