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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
2025-03-27
2025-03-27
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34号  发布时间:1999-12-13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加大对税务代理的管理力度,理顺管理机构的工作关系,现将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组建的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当地注册税务师的管理机构。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办事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管理中心主任兼协会秘书长。
  二、省管理中心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任、副主任由领导小组推荐相应级别的人员,在征求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意见后,主任由各省国税局任命,副主任由省地税局任命(挂征管处副处长职位),并报总局备案。
  三、省管理中心人员从省国税局、地税局现有人员中调配,原则上国税局、地税局各出一半,由总局下达编制控制数(名额附后)。工作人员(含主任、副主任)应专职、固定,如确因工作需要须回原单位工作的,可按单位人员正常变动的程序办理,但省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的变动,须经领导小组和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
  四、在省管理中心的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之前,管理中心的开办经费除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解决部分外,总局给予适当补助;工作人员的工资、正常经费、医疗、住房、福利,仍分别按隶属关系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解决,其中,正常经费按人员所在单位标准拨给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今后的日常运行经费可逐步由协会通过按规定收取的会费、培训费等方式予以解决。
  五、省管理中心的行政和日常工作由省国税局代为管理,办公地点由省国税局负责解决。
  六、地(市)及地(市)以下原则上不设管理机构,有关税务代理方面的工作由省级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也可由省管理中心暂委托地(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代管。
  七、尚未组建管理机构的地方,领导小组由原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过渡而成,个别成员工作有变动的进行相应调整。
  八、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对省管理中心发文,省管理中心就有关税务代理方面的事宜对税务代理机构发文,必要时也可以和省国税局、地税局办公室联合发文。
  九、各地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重视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帮助解决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以确保税务代理清理整顿工作及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各省管理机构编制分配表

  省市名称     分配数(名)  省市名称    分配数(名)
  海南省      8      厦门市       6
  湖南省      10      江苏省       10
  湖北省      10      福建省       10
  广东省      10      上海市       8
  广西壮族自治区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
  河南省      10      甘肃省       8
  深圳市      6      宁夏回族自治区   6
  贵州省      8      青海省       6
  云南省      8      陕西省       8
  四川省      10      黑龙江省      8
  重庆市      8      大连市       8
  安徽省      8      吉林省       8
  江西省      8      辽宁省       8
  山东省      10      北京市       10
  青岛市      6      河北省       10
  浙江省      10      天津市       8
  宁波市      6      山西省       8
  内蒙古自治区   8      合计: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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