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11-20
2024-11-20
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2004〕761号  发布时间:2004-06-10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