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财政法规
165ra4ls2rs7c
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1dm926s8uu736,1l1kfb7zva26v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财综〔2019〕29号  发布时间:2019-07-22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按照财综〔201862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一)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4)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5),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各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并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传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改造信息系统,调整业务流程,实现与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系统对接,按规定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积极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

 

(三)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及归档

 

根据财综〔201872号规定,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数据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管。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单位,应及时将入账状态、入账时间、入账金额等信息反馈至财政部门。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使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入账,并对电子票据及版式文件打印件进行归档保管,同时建立版式文件打印件与电子票据的检索关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票据真实可靠,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二、规范全国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填列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规范填列医疗收费项目、其他信息等内容。其中,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填列患者有效证件号码,并隐去涉及患者隐私的部分字段。

 

(一)规范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填列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以及《政府会计制度》和《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所列其他门急诊收费项目;其他信息栏填列的项目信息包括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类型、性别、门诊号、就诊日期、医保类型、医保编号、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等。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时,应按照上述收费项目中有发生的项目及其明细顺序填列,先填列本次有发生的全部收费项目,再按照有发生的项目顺序填列每项项目所包含的具体明细。明细项目较多,填写不下时,应将全部明细项目列入医疗收费明细。

 

(二)规范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以及《政府会计制度》和《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所列其他住院收费项目;其他信息栏填列的项目信息包括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类型、性别、病历号、住院号、住院科别、住院时间、预缴金额、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类型、医保编号、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等。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时,应按照上述收费项目中有发生的项目顺序填列,并将每项项目所包含的具体明细列入医疗收费明细。

 

(三)明确“其他信息”栏项目信息

 

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医保类型:取值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等。

医保编号:参保人在医保系统中的唯一标识。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其他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补充、企业补充等基金或资金支付的金额。

个人账户支付:按政策规定用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和目录范围外的费用)。

个人现金支付:个人通过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支付的金额。

个人自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

个人自费: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上述部分项目勾稽关系:金额合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

全国统一的“其他信息”栏项目应如附件6所示一一填列,各地区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增加个性化其他项目信息,并接续填列。其他信息栏项目信息属于医疗卫生信息的,其含义和内容由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分别负责解释;属于医疗保险信息的,其含义和内容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三、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一)抓好落实工作。各地区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应通力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相关系统升级改造与对接工作,按规定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二)加强沟通交流。各地区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交款人以及入账报销单位沟通交流,全面客观了解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区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宣传渠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宣传工作,提高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公众认知度,切实提高医疗收费票据流转运用效率,实现便民利民服务目标。

附件1: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

附件2: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

附件3: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

附件4: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附件5: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附件6:医疗收费票据其他信息栏填列展示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722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