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11-20
2024-11-20
np1ct5xemqoo,e5khc7vmswbl
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147号  发布时间:2005-10-28  
 

  注: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202191日起失效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免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5〕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广东省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由承受方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缴纳契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