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mxli50peyl41
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17a8ufud4ikmr
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8-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巩固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继续发挥综合评价对事务所“自动比动、对标提升”创先争优机制作用、促进事务所党建与业务有机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启动开展2019年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综合评价工作只对事务所进行评价,不再进行排名。现就事务所综合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事务所开展信息填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组织本地区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参与综合评价工作,指导事务所按本通知要求,规范、及时填报相关指标信息。

 

事务所仍沿用上年度的方式进行填报,即通过接收电子邮件或在中注协网站下载,获取综合评价表(Excel格式),并根据以下要求填列有关信息:

 

1.使用Excel 2007及以上版本,下载并打印综合评价电子表格。

 

2.填报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3.为便于指标信息汇总,请勿自行修改设定的数据格式,并确保表中填写的事务所代码与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完全一致。

 

4.为减少事务所填报负担,并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对评价表部分指标数据信息,将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相关信息以20181231日为时间基准。

 

5.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各指标信息填报范围均为包括总、分所在内的合并信息。

 

6.各指标的填报信息,应当有证明其真实性的档案资料或者工作底稿。

 

二、审核和汇总事务所填报信息

 

事务所完成综合评价表的填写后,将电子表格及加盖事务所公章的纸质表格送给所在地方注协。事务所须按本所实际情况认真填报,并对填报内容负责。

 

地方注协应对本地区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价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务所名称和事务所代码的填列是否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一致、是否存在漏填指标、是否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是否私自更改表格内容和样式等,同时对事务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最后将本地区事务所综合评价电子表格,集中报送中注协。

 

地方注协应认真审核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价表内容,并对上报中注协的综合评价表负责。除以下原因外,上报后不得再修改综合评价表填报内容或再次申报:

 

1.由于格式问题无法正常读取综合评价表数据,被中注协退回的。

 

2.由于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被中注协退回或责令更正的。

 

3.中注协认定的其他原因。

 

中注协收到地方注协提交的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后,将“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指标“回填”到各所表内。同时,对填报的指标信息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如果发现填列信息明显异常,将责令事务所限期重新核实并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相关指标在赋分测算时采取归零处理。

 

另外,为了便于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期间的相关信息及时沟通,中注协将沿用综合评价工作qq群组(群组号:346523782)。各地方注协负责综合评价相关工作的同志必须加入以上群组(此群为注协人员工作群,非注协工作人员勿加),并保证工作日期间(上午900-下午500)能收到相关信息。

 

三、时间安排

 

各事务所于2019520日前,填写完成综合评价表,并上报所在地方注协。

 

地方注协完成审核本地区事务所综合评价表,2019525日前汇总报送中注协。

 

四、联系方式

 

中注协联系人:注册部周京;联系电话:(01088250136;传真:(01088250033;电子邮箱:zhoujing@cicpa.org.cn

 

附件:1.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

 

2.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填表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1227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