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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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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发布时间:2018-11-20  
 

根据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本文自2022年7月29日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应税凭证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适用对象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70%

工业

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40%

商业、外贸企业

产权转移书据

房地产经营收入

80%

房地产开发业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收入

80%

建筑安装业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

80%

运输业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

80%

保险业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80%

金融业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0日

 

一、公告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税负公平,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所属期在2018年12月1日之后的,核定征收标准按本公告执行;税款所属期在2018年12月1日之前的,核定征收标准仍适用《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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