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建账建制
各地税务机关应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正确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
(一)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幅度标准最低限。
(二)各设区市税务局可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行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对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进行测算,在《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本辖区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规范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程序
(一)核定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完成重新鉴定工作;
(二)新设立的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的征收方式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
(三)查帐征收的企业(不含上年新设立的企业),征收方式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290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