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条款修改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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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发布时间:2009-11-11  
 

注释:政策调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取消。参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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